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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与范**其他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为,“一、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在粤MHJ371号小车所投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赵**因2014年12月3日在大埔县湖寮镇大梅线梅谭电站路段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43000元,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二、赵**就本次事故放弃对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若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则赵**可按大埔县人民法院(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赵**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多交的部分退还给赵**。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即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为772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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