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丘纯光与被执行人丘昭燕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丘纯光诉丘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4)梅埔法茶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后经梅州**民法院做出(2015)梅中法民三终字第22号判决维持原判,本院(2014)梅埔法茶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丘昭*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丘纯光返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0125元。如被告丘昭*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被告丘昭*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迳行支付给原告)。因被告丘昭*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丘纯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银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和交警大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丘**在中国邮**有限公司大埔县茶阳营业所有存款125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划拨,除此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丘纯光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丘昭燕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丘纯光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梅埔法茶执字第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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