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10年5月12日在蕉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没有。

三、是否存在有法定离婚的情形:暂无证据证明。

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认为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女方性情乖张、多疑,反复无常。几经妥协,均无法适应,实在是难于相处,难于忍受。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权衡后都觉得没有任何理由、任何必要再延续这种糟糕透了的婚姻关系。基于此,原告觉得与被告的感情是已完全彻底破裂,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婚姻存续期内,已分房近四个月,自今年七月份至今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未提交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主张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女方性情乖张、多疑,反复无常。几经妥协,均无法适应,实在是难于相处,难于忍受的陈述纯属原告一面之词,完全与事实不符。

本院查明

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本院不予采信。

四、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

五、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六、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原、被告双方均属再婚。从2004年7月认识至今已有十一年半之久,原告为了得到被告用时六年,在这六年里,原告从有意识亲近被告并逐步由言语表白表态到近乎疯狂的追求。二、婚后感情良好。登记结婚以后,双方生活得很和睦,被告的家庭也对原告很接受认可。三、被告宽容、容忍原告,以维护家庭稳定。几年来,对原告的关心爱护说不尽道不完,但是被告的真心付出从2012年底被原告无视并践踏。

裁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后,原告认为双方婚后性格不合,被告性情乖张、多疑,反复无常,经多次妥协,均无法适应。双方实在是难于相处,难于忍受,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并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因性格上存在差异,发生了一些矛盾,也在所难免。特别是原、被告双方都是再婚,双方更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珍惜再婚后的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互相谅解,双方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原告有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不符合法律和最**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