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大埔**有限公司与肖**、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埔法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到中国**东省分行、中国**东省分行、中国**东省分行、中国邮**埔县支行、广东**社联合社等银行及大埔**管理局、大埔**理局、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段**在中国**埔县支行的存款46000元予以扣划,此款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90元,余款4541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埔县百候镇候北村十二组保定楼面前的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6166416),目前尚在处置过程中。此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段**的房产尚未处理完毕,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梅埔法执字第2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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