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1175号案受理。依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100000元及支付律师费52000元、担保费19000元、受理费7219.5元、保全费5000元,并负担受理费7219.5元,

诉讼阶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名下的下列财产:(1)粤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粤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粤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查封期限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2)粤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粤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查封期限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3)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村石田路柏**某幢*、某房屋(房产证号:26u0026times;u0026times;40、26u0026times;u0026times;16),查封期限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本院还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在东莞**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限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如需续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因上述房屋均设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上述房屋。

本院通过中国银**东莞分行、中国建设**东莞市分行、广发银**东莞分行、中国工商**东莞分行、中国农业**东莞分行、中国邮政**司东莞市分行、广发银**东莞分行、招商银**东莞分行、东莞**限公司、东莞农**有限公司、东莞**源局、东莞**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该法院尚未回复。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调查部分需待受托法院回复后再作处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1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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