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丁**等与丁*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丁*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送达了执行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东莞**理局、东莞**理所、东莞**管理局、东莞**源局、中国银**东莞分行、中国建设**东莞分行、中国**莞分行、广发银**东莞分行、东**行、招商**分行、中国邮**莞分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及中国工商**东莞分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广东省**行指挥中心向广东**州分行、广东**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镇银行、广州**镇银行、广**行、广州**镇银行、华夏**分行、九江**分行、南昌**分行、平安**分行、上海浦**州分行、兴业**分行、中国**州分行、中国**州分行调查被执行人丁*的财产情况,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村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至今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4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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