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与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高**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国土部门没有土地登记资料,在银信部门没有存款,在其他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高法执字第3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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