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茂名分行与李**、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透支借款本金35920.4元及利息382.8元、滞纳金289.35元(利息、滞纳金在暂计至2014年12月23日、自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透支债务时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利息、滞纳金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给申请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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