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梁*、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梁*、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茂**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邓**共同清偿借款本金64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梁*、邓**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盐秀路1号海纳天河花园9幢1203房房屋一套暂未适宜处理及扣划被执行人邓**在中国农**荔景苑支行的存款99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外,还依法查询了房产、国土、银信、工商、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没发现被执行人梁*、邓**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梁*、邓**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盐秀路1号海纳天河花园9幢1203房房屋一套暂未适宜处理及扣划被执行人邓**在中国农**荔景苑支行的存款99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外,还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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