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林**等与钟亚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林**与被执行人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钟**应赔偿131645.78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林**、林**。因被执行人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等1515元、执行费18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茂高法执字第46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钟**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银行的存款共15632元(该款扣除执行费1897元,退受理费1515元,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12220元)。除此之外,经查询其他银信、国土、房产、工商、车管等职能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4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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