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陈**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的义务。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及国土、房产、工商、车管等有关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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