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湛江**村信用合作联社麻章信用社与马**、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冯**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还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章信用社借款本金249900元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92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马**银行存款5191.83元。经向银行、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

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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