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周*与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赖周*与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应支付赔偿款139465.1给赖周*,负担案件受理费1545元;林*应支付赔偿款59770.75元给赖周*,负担案件受理费647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15年7月28日移交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林**、林*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权属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林*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狮分社的存款人民币1966.83元,本院于2015年8月3日裁定扣划196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赖周*。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赖周*,赖周*认可本院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表示无法提供林**、林*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林*的银行存款已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到位金额为1960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5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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