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湛江鸿**限公司与广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鸿**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312348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广东银**司银行存款87800元,除此之外,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扣划被执行人广东**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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