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王**、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王**、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于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华*名下位于江门**城中心南路10号611室房屋,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称,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6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若没有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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