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佛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法荷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多案查封,而其中主要财产为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186号案的抵押物。本院已向江门**民法院请示,建议将两院涉案案件交由一家法院一并处理,统一分配。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3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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