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杨**申请执行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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