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潘*、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宏伟与被执行人潘*、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51元,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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