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鹤山支行与梁**、黎润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梁**、黎润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法裁定拍卖权属被执行人梁**座落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芳邻一街21号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号),得款324042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3654元、公告费2145元、诉讼费19822元、评估费15158元,余款3159649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48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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