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罗*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门**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罗*盗窃一案,江门**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6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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