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梁**、叶**其他执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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