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茂名分行与李*、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林**应偿还借款本金32365.85元及利息3466.32元、滞纳金1516.5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除已查封抵押物被执行人李**下粤KA9027号小汽车(未能找到该车下落扣押处置),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0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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