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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远电器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致远电器厂(以下简称致远电器厂)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1929号仲裁裁决,以裁决违反程序、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本院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18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被申请人朱**的申请,立案受理其与朱**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在同年6月30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1929号终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致*电器厂)须在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朱**)2014年8月份工资4177元、2014年9月份工资3487元、2014年10月份工资3502元及2014年11月份工资127元,共11293元。

裁决宣布后,致远电器厂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1.仲裁裁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朱**未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据,未完成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责任。故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务院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均有劳动者承担所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全部由用人单位主张。仲裁裁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2.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未对朱**提供的一份《考勤表照片》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也没有对此引导我单位申请司法鉴定,仅因为我厂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就片面扩大其证明力并以此作为定案根据。有违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对证据要进行u0026ldquo;综合审查判断u0026rdquo;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应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审查致**器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析判如下:

一、仲裁裁决是否存在u0026ldquo;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u0026rdquo;问题?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务院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劳动争议中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了明确规定。仲裁程序中,劳动者朱**完成了举证责任,提交了一份记载有其姓名的致**器厂《考勤表》的照片。此时,致**器厂予以否认,则负有举出反证进行反驳的证明责任。而实际上致**器厂并未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可见,仲裁裁决并无违反上述规定,并未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二、仲裁裁决未对朱**提供的一份《考勤表照片》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也没有引导致*电器厂申请司法鉴定,是否违反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属于民事争议的纠纷解决程序的前置程序,其证据规则同样适用u0026ldquo;谁主张,谁举证u0026rdquo;的原则。本案中,朱**提供照片,已经完成了证明其与致*电器厂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证明责任,因为该照片反映的《考勤表》,应该由致*电器厂所持有。故此,致*电器厂应当拿出同样一份的考勤表,依据其上记载的内容,据实反驳朱**的主张。但是,该《考勤表》的持有者致*电器厂拒不提供该表,实际上已经放弃了抗辩权利。况且,司法鉴定机构对照片上的《考勤表》也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故此,仲裁委员会并无义务鉴定该照片的真实性,也无义务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

综上可见,申请**器厂所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器厂撤销仲裁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山市东凤镇致远电器厂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192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致远电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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