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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林日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林日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埔法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日暖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到银信部门、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林**的夫妻共同房产(房地产权属人何**)已被本院处置拍卖,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31279.3元人民币用于偿还该借款。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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