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宾仁仔与黄世纪、黄怀府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宾仁仔申请执行黄**、黄怀府、黄世纪、黄**、黄**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先后到金融、房产、工商、车辆、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去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房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世纪名下的车辆,但因该车无法找到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