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邦财产**广西分公司与梁**、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邦财产**广西分公司申请执行梁**、施**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梁**、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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