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申请执行吴**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原受理吴**申请执行吴**育费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3)船山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进行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房屋、车辆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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