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简**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简阳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拘留15日,查明被执行人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案款10262.70元,执行费54元未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2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