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宫厚义申请执行威宁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宫**依据生效的威劳人仲字(2014)68-28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威宁县**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822.00元,执行费52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宁县**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厂房等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等待评估拍卖处理,现威宁县**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52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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