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董某某经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11575号债权文书公正书一案,由被执行人董某某偿还申请人陕西某**有限公司27.640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某某常年在外打工,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并自愿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450号案件的执行。
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