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某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刘某某到庭应诉。
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刘某某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刘某某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车某某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车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