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银川**限公司与江苏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货款8822965元、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的违约金1071918元及自2015年5月11日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际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他费用432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9294.88元,共计10406177.88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存款10406177.88元及违约金。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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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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