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万佳彩钢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一辆小汽车已被其他债权人占有,其经营的彩钢瓦摊点已处于停业经营状态,本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徐**、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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