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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杜**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申请人范**、杜**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甘肃省高**队泾州大队主持调解,马*的丧葬费21721.50元、死亡赔偿金379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333.00元,共计433354.00元。以上款项经甘肃省高**队泾州大队主持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吉A5F090号重型车牵引吉A5S93号半挂车车主支付马*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71677.00元。

二、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申请人杜**再不得向申请人范**追究民事责任。

三、其他无争议。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范**、杜**达成的协议书予以确认。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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