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冯一航与被执行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榆民一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冯**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刘**向申请执行人冯**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101499.3元,并承担案件申请受理费人民币56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00元,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查明,本院诉中依法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名下的陕KDJ905“五菱牌”小型汽车处置成本高且暂时无法辨认,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一航法定代理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又冯一航仍需医疗费用,家庭无力承担,本院依法决定给予司法救助款人民币20000元。现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冯一航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一航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被执行人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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