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王**与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王**与被执行人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灞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王**向西安**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民法院于2014年9月21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无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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