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申请执行陈**、毛遗长、彭*、彭**、袁**、袁**、曾**、毛翠容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毛遗长、彭*、彭**、毛**、袁**、袁**、曾**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行陈**、毛遗长、彭*、彭**、毛**、袁**、袁**、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毛遗长、彭*、彭**、毛**、袁**、袁**、曾**共同支付赔偿款67098.3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8元、申请执行费911元,但被执行人行陈**、毛遗长、彭*、彭**、毛**、袁**、袁**、曾**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袁**的银行存款1576.82元、11655.08元至本院案款账户,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2320.9元,余款911元转为本案申请执行费。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何*的法定代理人何*与被执行人袁**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袁**在2015年12月26日前再支付赔偿款17533.9元后,申请执行人何*不再向被执行人袁**、袁**、曾**主张赔偿”。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毛遗长、彭*、彭**、毛翠容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赔偿款37243.58元、案件受理费288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2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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