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遂**业银行申请执行席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宁**金龙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银行、中**银行、中**银行、中**行、中国**银行、遂**业银行、四**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席*无银行存款记录;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席*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在遂**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席*名下也无房产。申请执行人遂宁**金龙支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遂宁**金龙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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