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谢*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案款2872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兑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8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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