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蒋**、蒋**、蒋**申请执行蒋**继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蒋**、蒋**、蒋**、蒋**申请执行蒋**继承权纠纷一案。我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位于遂宁市城区门面房,建筑面积29.3平方米,由蒋**、蒋**、蒋**、蒋**各继承2.44平方米,其余19.54平方米由蒋**继承。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涉案房屋的房产证遗失,暂不具备处置涉案房屋的条件,我院已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申请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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