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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盐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2015年6月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发回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盐亭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盐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何某某还涉嫌其他故意伤害犯罪尚未判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存在同种漏罪没有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3号“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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