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任**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偿还借款8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任**垫付本案执行费1113元。2015年7月16日,本院作出(2015)中江法执字第62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曾*的工资收入,从2015年8月起,每月扣划1000元至申请执行人任**在银行的账号上,至2022年5月止,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发放工资的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山信用社进行送达时,该社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情况说明,被执行人曾*的工资账号被大**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冻结,无法进行扣划,无法操作。被执行人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