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中江支行与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中江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公证处(2009)江证字第3190号公证书及(2014)江证字第294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何**给付借款本息12749.2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所有的川FP3188号小汽车予以查封,现该车下落不明。经查明,被执行人吕**、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公证处(2015)江证字第294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