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现下落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的房屋已被本院(2014))中江民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在被执行人杨*的房屋处置后时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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