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申请恢复执行陈**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欠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5元,同时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在四川叙永**有限公司观兴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4580元(申请执行人陈**已领取)。现被执行人陈**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暂无商品房、机动车辆、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亦无其他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前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陈**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在被执行人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陈**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陈**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叙永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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