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重庆市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21617元,执行费3224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金华镇岳店村一组的房屋(权*、权*、权*、权*、权*、权*)的登记手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限公司拥有的川*、川*小汽车两辆的登记手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69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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