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判处没收李鹏程个人全部财产。现该案的财产刑已立案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房管、国土、车管所等单位发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并向村社(居委会)进行了调查,查找到李**有川FXX小型汽车一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之妻人朱**账号XX上的存款18787.70元、李**账号XX上的存款208.78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至此,本院判决确认上述存款系赃款,应该予以没收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德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第六项中财产刑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