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中**限公司与赵*、孙**、成都**有限公司、彭州雅**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州雅**任公司、成都**有限公司、孙**、赵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非诉执行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成华区八里桥路*号1栋*楼层1号(权1370***)、成华区八里桥路*号1栋*楼层1号(权1370***)、成华区八里桥路*1栋*楼层1号(权1370***)、成华区八里桥路*号1栋*楼层1号(权1370***)、成华区八里桥路*号1栋*楼层1号(权1370***)、成华区八里桥路*号1栋*楼层2号(权1370***)、成华区八里桥路*号1栋*楼层1号(权1370***)、成华区八里桥路*号1栋*楼层1号(权1370***)、成华区八里桥路*号*栋(权1370***)的房屋九套,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川A***12、川AA***0的小汽车两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车籍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成都市成*区人民法院(2015)成*非诉执行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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