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商**限公司成都成华支与刘**、四川省晨驰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号12栋*单元4楼2号的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但此房设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4C的雅阁牌汽车一辆,我院依法对该车车籍予以冻结,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