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金**限公司与刘**、李**、成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四川联**任公司、四川欣**限公司、四川**限公司、成都星**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成民初字95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成都金**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联世**有限公司、四川联**任公司、四川欣**限公司、四川**限公司、成都星**限公司、刘**、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14495523.9元。

诉讼中,本院作出(2013)成民保字第21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联**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186号2栋1单元3层309号(面积为418.87平方米,权1774146)、310号(面积为530.49平方米,权1774147)两套房产。

执行中,本院按照程序将前述两套房产委托四川天**有限公司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已送达申请人并公告送达被执行人。现该资产处于拍卖中,暂不能实现本案债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资产暂不能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4495523.9元,被执行人成都联世**有限公司、四川联**任公司、四川欣**限公司、四川**限公司、成都星**限公司、刘**、李**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金**限公司人民币14495523.9元。

二、终结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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